a. 量化损失并提供支持文件。如现实肩负了违约金、支付了?畹钠局ぁ⒐陀兜谌教婊蝗ブ霸惫ね菩兄霸鸬闹С觥⑸踔潦怯萌说ノ晃巳闷渌惫ね菩腥ブ霸惫ぶ霸鸲С龅募影喾选⒂肟突е涞南嗤吐嫉;
b. 重复催告员工推行职责并见告其可能爆发的损失。用人单位重复催告并明确效果而员工仍然怠于推行义务的情形下,员工的过错会越发显着,这会为用人单位在处置惩罚后续争议时带来优势;
c. 起劲阻止损失并生涯证据。许多时间,之以是损失无法被以为是去职员工直接导致的, 往往是由于用人单位方面很洪流平上也没有尽可能接纳行动阻止损失或接纳了行为却无法举证。以是,若是用人单位能够起劲自动填补以及解决员工未实时交接造成的问题并把有关证据保全好(例如,雇佣第三方的协议、安排其他职工加班的邮件/加班单、与客户之间的相同纪录、内部的相同纪录等),得以主张损失的可能性就会一定水平上提高。虽然,如之前所说的,用人单位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接纳填补手段的合理支出是员工拒不办理去职交接而造成的损失;
d. 事先约定。如在条约中约定“不办理事情交接的,用人单位委托其他人或机构署理这些事情的用度或安排其他员工加班的加班费将被视作为不办理事情交接的损失”,这将为用人单位主张损失提供更多的约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