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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己不签劳动条约 公司无须支付双倍人为
2018-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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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证《劳动条约法》的相关划定,与劳动者签署书面劳动条约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但由于劳动条约的签署需要劳资双方协议告竣一致,故双方协商一致签署劳动条约并不但仅是用人单位的责任,也同样是劳动者的责任。6月9日,湖南省邵阳市双清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对居心不签署劳动条约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人为的请求不予支持。
2013年3月,朱某经由面试,进入邵阳某公司事情,并担当生产厂长一职,双方约定试用期1个月,试用期人为3000元/月,试用期满后人为4000元/月。邵阳某公司要与朱某签署书面劳动条约时,朱某一再找捏词搪塞拖延,不予签署。邵阳某公司与其他劳动者都签署了书面劳动条约。由于事情时间长的关系,朱某经常请假,事情三个半月后,用人单位以朱某不可胜任事情为由,扫除劳动关系。朱某向邵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仲裁裁决书,由被申请人邵阳某公司支付申请人未签署书面劳动条约双倍人为8000余元。用人单位某公司以劳动仲裁委在未查清事实真相的情形下纰漏做出裁决为由。请求法院讯断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朱某未签署劳动条约的双倍人为。
庭审时,被告朱某没有约请状师继续诉讼署理人。在庭审中相当熟悉地引用相关执律例则来跟用人单位的署理状师辩说。他提出,公司没跟他签署书面的劳动条约,依法应该支付双倍人为。用人单位拿出了劳动条约文本,还出示了证人证言,以说明没签条约不是公司方面过错,公司曾多次要求与朱某签署劳动条约,是朱某托故拖延不签,且用人单位与其他劳动者都签署了劳动条约。
法院在庭审前视察已获知,朱某是法院的?,曾在法院多次与用工单位就未签署书面劳动条约举行过诉讼,经常居心不与用人单位签署书面劳动条约,然后就在事情几个月后向单位索要双倍人为、经济赔偿金、加班费等。
法院审理后以为,邵阳某公司虽未与朱某签署劳动条约,但双方保存事实劳动关系。朱某曾多次与用工单位未签署书面劳动条约为由举行过诉讼,其深知未签署书面劳动条约的效果,在邵阳某公司与其他员工都签署书面劳动条约时,找捏词拖延不签署劳动条约,其自己保存过错,故对朱某要求邵阳某公司支付未签署书面劳动条约的双倍人为不予支持。
承办该案的法官说,《劳动条约法》第八十二条划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凌驾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条约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人为。该案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通知签署劳动条约后借做拖延不签署书面劳动条约,之后又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署劳动条约的两倍人为差额,于理于法均无依据,故法院讯断用人单位无需肩负支付两倍人为的责任,切合《劳动条约法》的立法精神。
泉源:互联网